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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者:大华铭科发布时间:2015-10-08 11:16:27
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

       

       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
     京发改[2015]2003号




各有关单位:


 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,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、减排的作用,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

改革委、环保部《关于印发〈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[2015]71

号)、市政府《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-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京政发

[2013]27号),经市政府批准,现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  一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、汽车制造、电子、包装印刷、家具制造行业征收

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,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。
  二、为体现奖优罚劣,鼓励深度治理,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,

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。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、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

值的50%(含50%),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,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;存

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,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,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

等环境污染行为的,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;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。
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,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并结合本市实际情

况制定发布。
  三、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,不受对前3项污染

物征收排污费限制。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,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

污费。
  四、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收费情况信息公开,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,收费时开据市财

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。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,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  五、各级价格、财政、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,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,依

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。
  六、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  特此通知。
  附件: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行业范围表
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  北京市财政局
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
   2015年9月1日

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行业范围表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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